🚀 掌握股東會決策核心!公司法召集程序、權限行使與無效救濟全解析

法律知識

2025-12-11林健群律師

🚀 掌握股東會決策核心!公司法召集程序、權限行使與無效救濟全解析

🎯 企業經營者必讀:律師教您如何穩固經營權、避免股東會法律風險!

在公司治理中,股東會是決定公司命運的最高權力機關。然而,從召集通知的日數到決議門檻的計算,任何細節上的疏忽都可能導致決議無效,進而引發曠日持久的股東爭議甚至法律訴訟。

本文將由專業律師角度,為您深度解析《公司法》中關於股東會的召集權人、程序通知、決議方法與瑕疵救濟,幫助您精確掌握法規,穩健經營公司。


壹、股東會的兩大類型與召集權限

1. 股東會的分類:常會與臨時會

類型

頻率/時機

主要任務

股東常會

每年至少一次 (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集)

承認財報、分派盈餘、選舉董監事等

股東臨時會

遇有必要或重大緊急事項時

處理變更章程、減資、合併分割等重大事項

2. 誰有權召集股東會?五大召集權人

除了最常見的董事會外,為確保公司正常運作及少數股東權益,《公司法》授權以下四類主體在特定情況下亦可發動召集程序:

  • 少數股東/持股過半數股東 (《公司法》第 173 條、第 173 條之 1)
  • 監察人 (《公司法》第 220 條、第 245 )
  • 重整人 (《公司法》第 310 )
  • 清算人 (《公司法》第 326 條、第 331 )

💡 專業提示: 若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,持有一定股份的股東可自行聲請召集,這是制衡經營階層、保護股東權益的重要手段。


貳、股東會召集程序:通知期限與事由列舉

召集通知的合法性是股東會決議有效性的黃金準則。程序錯誤是決議被提起撤銷之訴的最常見原因。

1. 法定通知的最短期限 (《公司法》第 172 )

公司類型

股東常會

股東臨時會

非公開發行公司

20 日前通知

10 日前通知

公開發行公司

30 日前通知

15 日前通知

2. 重大事項必須列舉並說明

特定重大議案事關公司結構與股東權益,必須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可以「臨時動議」提出。這些事項包括:

  • 選舉或解任董事、監察人。
  • 變更公司章程、減資。
  • 公司解散、合併、分割或重大財產處分 (《公司法》第 185 條第 1 )
  • 盈餘轉增資、公積轉增資等。

⚠️ 法律風險: 未依規定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,或擅自以臨時動議處理上述事項,可能使該決議面臨被撤銷的風險。


參、股東權益行使:提案權與表決權

1. 股東提案權 (《公司法》第 172 條之 1)

  • 行使時機: 僅限於股東常會
  • 資格要求: 須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。
  • 內容限制: 每一股東僅限提出一項議案

2. 表決權的原則與例外

股東表決權的計算是決議通過與否的關鍵。

項目

規定內容

說明

原則

一股一表決權 (《公司法》第 179 )

持有一股即享有一份表決權。

例外 I:表決權排除

自身股份、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股份、相互投資公司股份

這些股份不具備表決權,確保決策獨立性。

例外 II:利益衝突迴避

股東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 (《公司法》第 178 )

該股東不得加入表決,以維護公司整體利益。

例外 III:特別股

依章程規定,特別股股東的表決權可能被限制或排除。

須依據《公司法》第 157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章程規定。


肆、股東會決議方法:普通決議、特別決議與假決議

決議的效力取決於是否達到法定出席數與同意權數。假決議是公司法賦予在出席人數不足時,一個再召集的彈性機制。

1. 普通決議(一般議案)

  • 出席門檻: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。
  • 同意門檻: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。

2. 特別決議(重大議案)

  • 出席門檻: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。
  • 同意門檻: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。
  • 適用事項: 變更章程、公司解散、合併、分割、重大資產或營業行為 (《公司法》第 185 ) 等重大決策。

3. 假決議(公司法第 175 條)

  • 適用事項: 僅適用於普通決議事項。
  • 適用時機: 原定普通決議的議案,因出席股東未達過半數的法定門檻。
  • 出席門檻: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。
  • 同意門檻: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。

 

⚖️ 律師提醒: 「已發行股份總數」的計算,應排除無表決權股東的股份,這對決議門檻有實質影響,計算時務必精確。


伍、決議瑕疵與法律救濟:三種訴訟途徑

當股東會決議出現問題時,股東可以依據瑕疵的嚴重程度,採取不同的法律救濟行動:

瑕疵類型

法源依據

救濟訴訟

訴訟時限

瑕疵原因

決議不成立

民事訴訟法第 247

確認決議不成立之訴

隨時可提 (確認之訴)

欠缺召集、開會等「成立要件」,如偽造紀錄。

決議得撤銷

《公司法》第 189

撤銷決議之訴 (形成之訴)

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

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「違反法令或章程」。

決議無效

《公司法》第 191

確認決議無效之訴

隨時可提 (確認之訴)

決議內容「違反法令或章程」。

🔥 關鍵時限: 股東若認為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瑕疵,必須在決議後 30 日內提起撤銷之訴,時間非常緊迫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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