🎯 企業經營者必讀:律師教您如何穩固經營權、避免股東會法律風險!
在公司治理中,股東會是決定公司命運的最高權力機關。然而,從召集通知的日數到決議門檻的計算,任何細節上的疏忽都可能導致決議無效,進而引發曠日持久的股東爭議甚至法律訴訟。
✅ 本文將由專業律師角度,為您深度解析《公司法》中關於股東會的召集權人、程序通知、決議方法與瑕疵救濟,幫助您精確掌握法規,穩健經營公司。
壹、股東會的兩大類型與召集權限
1. 股東會的分類:常會與臨時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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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型 |
頻率/時機 |
主要任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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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東常會 |
每年至少一次 (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集) |
承認財報、分派盈餘、選舉董監事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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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東臨時會 |
遇有必要或重大緊急事項時 |
處理變更章程、減資、合併分割等重大事項 |
2. 誰有權召集股東會?五大召集權人
除了最常見的董事會外,為確保公司正常運作及少數股東權益,《公司法》授權以下四類主體在特定情況下亦可發動召集程序:
- 少數股東/持股過半數股東 (《公司法》第 173 條、第 173 條之 1)
- 監察人 (《公司法》第 220 條、第 245 條)
- 重整人 (《公司法》第 310 條)
- 清算人 (《公司法》第 326 條、第 331 條)
💡 專業提示: 若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,持有一定股份的股東可自行聲請召集,這是制衡經營階層、保護股東權益的重要手段。
貳、股東會召集程序:通知期限與事由列舉
召集通知的合法性是股東會決議有效性的黃金準則。程序錯誤是決議被提起撤銷之訴的最常見原因。
1. 法定通知的最短期限 (《公司法》第 172 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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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類型 |
股東常會 |
股東臨時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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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公開發行公司 |
20 日前通知 |
10 日前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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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開發行公司 |
30 日前通知 |
15 日前通知 |
2. 重大事項必須列舉並說明
特定重大議案事關公司結構與股東權益,必須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,不可以「臨時動議」提出。這些事項包括:
- 選舉或解任董事、監察人。
- 變更公司章程、減資。
- 公司解散、合併、分割或重大財產處分 (《公司法》第 185 條第 1 項)。
- 盈餘轉增資、公積轉增資等。
⚠️ 法律風險: 未依規定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,或擅自以臨時動議處理上述事項,可能使該決議面臨被撤銷的風險。
參、股東權益行使:提案權與表決權
1. 股東提案權 (《公司法》第 172 條之 1)
- 行使時機: 僅限於股東常會。
- 資格要求: 須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。
- 內容限制: 每一股東僅限提出一項議案。
2. 表決權的原則與例外
股東表決權的計算是決議通過與否的關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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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 |
規定內容 |
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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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則 |
一股一表決權 (《公司法》第 179 條) |
持有一股即享有一份表決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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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外 I:表決權排除 |
自身股份、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股份、相互投資公司股份 |
這些股份不具備表決權,確保決策獨立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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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外 II:利益衝突迴避 |
股東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 (《公司法》第 178 條) |
該股東不得加入表決,以維護公司整體利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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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外 III:特別股 |
依章程規定,特別股股東的表決權可能被限制或排除。 |
須依據《公司法》第 157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章程規定。 |
肆、股東會決議方法:普通決議、特別決議與假決議
決議的效力取決於是否達到法定出席數與同意權數。假決議是公司法賦予在出席人數不足時,一個再召集的彈性機制。
1. 普通決議(一般議案)
- 出席門檻: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。
- 同意門檻: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。
2. 特別決議(重大議案)
- 出席門檻: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。
- 同意門檻: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。
- 適用事項: 變更章程、公司解散、合併、分割、重大資產或營業行為 (《公司法》第 185 條) 等重大決策。
3. 假決議(公司法第 175 條)
- 適用事項: 僅適用於普通決議事項。
- 適用時機: 原定普通決議的議案,因出席股東未達過半數的法定門檻。
- 出席門檻: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。
- 同意門檻: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。
⚖️ 律師提醒: 「已發行股份總數」的計算,應排除無表決權股東的股份,這對決議門檻有實質影響,計算時務必精確。
伍、決議瑕疵與法律救濟:三種訴訟途徑
當股東會決議出現問題時,股東可以依據瑕疵的嚴重程度,採取不同的法律救濟行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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瑕疵類型 |
法源依據 |
救濟訴訟 |
訴訟時限 |
瑕疵原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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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議不成立 |
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 |
確認決議不成立之訴 |
隨時可提 (確認之訴) |
欠缺召集、開會等「成立要件」,如偽造紀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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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議得撤銷 |
《公司法》第 189 條 |
撤銷決議之訴 (形成之訴) |
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 |
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「違反法令或章程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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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議無效 |
《公司法》第 191 條 |
確認決議無效之訴 |
隨時可提 (確認之訴) |
決議內容「違反法令或章程」。 |
🔥 關鍵時限: 股東若認為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瑕疵,必須在決議後 30 日內提起撤銷之訴,時間非常緊迫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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